本网讯(通讯员 陆耀立 莫芬)
男子以项目流动资金不足为由向信用社借500万,但借款到期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将该男子及担保人等告上法庭。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金融借款案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原告诉称李某以经营高速公路水泥供应项目流动资金不足为由,于2010年3月29日向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即到期日期为2012年3月28日,利息按月基准利率4.5‰上浮30%计算。被告广西银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做全额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雷某出具《连带还款承诺书》,自愿承诺保证作为该笔借款连带偿还责任人,无条件负连带偿还责任,直到该笔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莫某作为借款人的家庭成员,自愿向原告出具《家庭成员连带还款承诺书》,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未按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经原告的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南丹县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本着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多次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在办案法官的努力及真情感召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李某自愿于2012年10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11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20万元给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3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80万元,4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5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给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李某自愿从2012年9月份起,按照每季度末月的20日归还全部的借款利息(利息按原借款合同之约定计付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给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莫某、广西银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雷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