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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2-09-24 10:42:20
本网讯(通讯员 吴强 刘艳)
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夫妻离婚,原告胡某与被告赖某婚生儿子由被告赖某抚养,女儿由原告胡某抚养,抚育费各自承担;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新建房屋归被告赖某所有,被告赖某向原告胡某支付61779元。
2003年农历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于当月办理结婚登记。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于2004年1月6日生育一子,于2005年3月14日生育一女。原告胡某诉称自2009年开始,被告赖某怀疑其与别的男人有不正当关系,常因此事吵闹、大打出手,每次都是遍体鳞伤。导致其住院接受治疗,现头部的伤口虽已愈合,但长期的家暴已让其对被告产生了恐惧,对被告彻底失去了信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另查明,2007年1月24日,原、被告双方以赖某的名义购得一块位于会昌县西江镇前广场西侧的国有土地,并于同年在该地块新建砖混结构房屋一栋。2010年12月22日,该房屋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书编号为会国用(2010)第719号。2012年1月6日,南昌市洪城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该房地产进行了评估,该房地产评估时点的价值为123558元,评估费5000元已由原告胡某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赖某经常对原告胡某实行家庭暴力,两夫妻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调解和好可能,依法应准予离婚。原、被告生育一子一女,应由原、被告各抚养一子女为宜。原告胡某与被告赖某在夫妻存续期间,建有房屋一栋,该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被告均未能提供确实、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在建房屋时的出资、出力情况,依公平原则,以双方各有50%的份额进行处理。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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