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梁林芳)
夫妻两吵架,丈夫殴打妻子致十级伤残,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并要求得到赔偿。2012年9月20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离婚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432.06元。
2006年12月,原告李某与同村的被告张某相识并经人介绍谈婚,2006年12月26日,在修水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7年10月19日,双方生育儿子张某某。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双方分居至今。2012年7月5日,双方因协商离婚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发生口角并打架,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102.06元,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伤残十级,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1000元。2012年8月1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伤残鉴定费等损失。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依法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吵并打架,现两人已分居生活,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殴打原告至十级伤残,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