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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顾雇主阻拦强取钢筋致雇主伤残
发布时间:2012-09-24 14:22:14
本网讯(通讯员 徐春)
2012年9月20日,江西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处被告王策林赔偿原告陈虹芳各项的一半共计57973.88元,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初,原告陈虹芳及其丈夫刘瑾雇请被告王策林在一工地钻机台工作。2011年4月25日,在中午吃完饭休息之时,被告王策林看到工地钻机台附近的建筑垃圾堆中混凝土中有钢筋可以获点小利,于是利用休息时间擅自敲打混凝土,取中间的钢筋。为了更快的获取中间的钢筋,王策林找来工地上的大锤垫在混凝土的下面,用小锤砸土取钢筋。这时,听到声音的原告陈虹芳过来查看,担心王策林的做法会损坏工地上的大锤,于是上前阻止王,让王停下手别砸,然后弯腰去拿地上的大锤。可是,王策林并没有停止手中砸土的动作,恰好其中一块混凝土击中了陈虹芳的右眼,当场眼睛就流血不止。于是,原告陈虹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6569.76元,配镜费648元、住宿费640元。经鉴定原告陈虹芳伤残七级。原告陈虹芳要求被告王策林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是被告并不认同,于是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中,被告王策林认为此次事故与自己无关,而且自己作为原告陈虹芳的雇员,造成的损害应当由雇主陈虹芳承担。原告辩称,被告是利用休息时间擅自敲打混凝土获取钢筋,为的是自己的利益,不属于务工时段。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虽系原告及其丈夫的雇员,但其砸打混凝土取钢筋的行为并非在雇主授权范围内的活动,故对原告的眼睛受伤应负相应的责任;在被告进行敲打混凝土时,原告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预见其危险性,而没有躲避到安全位置,导致自己受伤,其行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减轻原告的责任,双方责任按5:5划分。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15947.76元,被告王策林承担其中的一半共计57973.88元。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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