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杨力)
为个摊位伤人,实不值,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判处王乙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一千余元。
2011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王乙的姐姐王甲在杜尔门沁村原告赵某家的超市门前卖瓜,赵某的婆婆周某不让王甲在超市门前卖瓜,王甲正在挪瓜摊时,王甲的妹妹王乙办事路经此地听说后不让王甲挪,并与周某等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后被孙某等人劝开。过了一会儿,赵某回来听说此事后便找到王乙理论,二人又再次发生口角并再次厮打一起,其过程造成赵某受伤的后果。赵某受伤后入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7天,经诊断为:头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共花医疗费2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赵某的婆婆因王甲在其家超市门前卖瓜影响其生意与被告王乙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被旁人拉开后此纠纷应就此结束,而赵某回来得知后不冷静,去找王乙理论,引发了赵某与王乙再次发生口角后厮打,导致了赵某受伤的后果,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双方发生口角后王乙不冷静,将赵某打伤,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即60%的赔偿责任为宜,本纠纷是因赵某不冷静找王乙理论引起的,赵某应承担次要责任,即40%的责任为宜。最终,法院判决,王乙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