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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诈骗朋友 强奸网友获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2-09-24 10:25:08
本网讯(通讯员 张新景 冉玉国)
已过而立之年的王某,曾因诈骗罪,先后两次被判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多次诈骗朋友钱财,并哄骗女网友见面实施强奸,近日,被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2年农历正月,被告人王某手头缺钱,便找年前打工时认识的张某,以给张某之子说媒为名骗取现金400元,几天后又以回家拉土为名将张某价值5000元的“时风”牌自卸式机动三轮车骗走,并在路上将车以1860元的价格卖给一拉砖人。 3月份,王某找到朋友张某某,谎称要去济宁修路,可以帮张某某购买机动三轮车一起到工地上干活为由骗取现金3500元。王某自觉坏事干的太多,难以在曹县立足,决定逃往外地。3月9日,王某联系朋友沙某谎称要到四川省南充市去接病人,租用沙某的面包车,双方约定租车费5600元。沙某驾车行驶17个小时后,到达四川省南充龙门镇。王某不但没有支付租车费,还以所接的病人已经截肢,需要评定残疾程度需找关系送礼为由,骗取沙某现金17000元。 被告人王某共实施诈骗犯罪3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合计31500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退被害人现金合5000元。 另外,被告人王某分别化名“王甲”、“刘乙”与一女孩经常在网上聊天。2012年2月3日10时许,王某以“王甲”的名义将女孩骗至单县城区一宾馆内,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该女强烈反抗未能得逞。3月3日8时许,王某又以“刘乙”的名义将该女骗至曹县城区一旅社内,采用暴力手段将其强行奸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某曾因故意犯罪屡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强奸罪、诈骗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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