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宇)
9月23日,陕西省洛川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尸体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赵莫(化名)因盗窃尸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5月4日,为了谋取钱财,张天(化名,在逃)唆使被告人赵莫,驾驶租来的白色现代轿车,并联系两名陕北口音男子(情况不明),前往土基镇土基街四组王建芳家(化名,在逃)。当晚约22时许,在王建芳的带领下,五人来到土基镇供水站旁,由赵莫负责开车,张天、王建芳等四人下车,将位于土基供水站旁、土基镇上马村二组兰巧萍(化名)的坟墓挖开,盗走尸体。在返回途中被交警大队民警路查时发现,五人驾车逃跑,被告人赵莫逃跑后于凌晨4时许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莫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尸体出卖的目的,客观上伙同他人实施了秘密盗窃尸体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尸体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莫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莫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莫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