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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主因不买“交强险” 意外事故自付赔偿
发布时间:2012-09-25 10:25:02


     本网讯(通讯员 李泽江 朱芳)   9月21日,新疆兵团农六师奇台垦区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吕某被高某驾驶的货车溅起的石块砸伤,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解决而诉诸公堂,法院判决被告高某赔偿原告吕某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

    2012年7月18日,农六师奇台农场一一0社区居民高某驾驶轻型货车前往社区办事,途径一处正在翻修的柏油路,右侧后轮将一石块蹦起,正好砸在路过的吕某头上。由于蹦出的石块力道较大,对吕某的伤害也较重。吕某遵医嘱住院治疗了18天才康复出院,各项花费1万余元。事故发生后,经奇台县交警大队勘察认定,高某和吕某在事故中均无过错。

    事故虽然属于意外,但是吕某认为自己的受伤及受伤后的经济损失就是高某造成的,必须由高某赔偿损失。高某认为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自己没有过错,因而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吕某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4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高某虽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但其驾驶的车辆在遇到修建道路时如果绕道而行或减速慢行,本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而其并未采取在特殊路况下避免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同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应当投保交强险。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保险理赔后的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被告高某所驾驶的货车未购买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鉴于以上情节,被告高某应当承担原告吕某的部分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理: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法院的判决不仅能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同时能引导社会意识形态变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如果判决车主无责任,则受害者无故蒙受损失,同时必将导致更多车主不愿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受偿的可能性大幅降低,不利于社会有序健康发展。同时法官提醒: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购买即未履行义务,由此导致的损失理应由车主自己担责。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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