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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瘾君子”屡教不改再犯抢夺“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2-09-25 09:54:23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两青年男子曾因犯抢夺罪被送进班房改造,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动起抢夺的歪念,最终落得“二进宫”的下场。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处被告人苏某宽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苏某宽、谢某文是无业青年,成日呆在家里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妄图能够不劳而获,于是心生歪念,决定再次使用老办法抢夺路人钱财。2011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苏某宽、谢某文骑二轮摩托车窜到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东侧,看见罗某芳脖子上佩戴着金吊坠,密谋由被告人苏某宽下车尾随罗某芳,被告人谢某文驾车在前面接应。当罗某芳行走到贵港市中医院附近时,被告人苏某宽超越罗某芳,乘人不备时扯断罗某芳佩戴的黄金吊坠,然后坐上接应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后由被告人苏某宽将抢得吊坠销赃得款人民币726元,被告人苏某宽分得赃款476元,被告人谢某文分得赃款人民币250元。 2011年10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苏某宽、谢某文再次骑二轮摩托车窜到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南江转盘附近道路中间以上述同样的方法抢走徐某莉戴在双耳上的二只金耳环,后由被告人苏某宽销赃得款人民币138元。2011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将群众举报涉嫌抢夺的被告人苏某宽、谢某文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苏某宽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12月19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吸毒成瘾及涉嫌犯抢夺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3月1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逮捕。被告人谢某文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12月19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成瘾及涉嫌犯抢夺罪,2011年11月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3月1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宽、谢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乘人不备,二次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某宽、谢某文事前分工,并积极参与实施、接应,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但被告人谢某文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二被告人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苏某宽、谢某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宽、谢某文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某宽、谢某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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