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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可疑被勒令离开不服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25 10:57:47


     本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宜州市庆远镇青年男子蒙某,在政府大院内逗留,因其形迹可疑被勒令离开,不料引发冲突,蒙某持刀伤人而被判刑。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被告人蒙某犯故意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判决。

    2011年10月18日16时许,24岁的蒙某进到宜州市庆远镇人民政府,并在政府大院内逗留。因蒙某呆的时间长,且“言行不当、形迹可疑”,18时许,政府工作人员韦某锋等人叫蒙某离开,但蒙某不予理睬。后蒙某见对方人多怕被对方殴打,把随身携带的剪刀拿在手上,韦某锋上去抢剪刀时被蒙某用刀划伤面部左眉处。

    经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左眉弓锐器伤,伤口长4.2cm。经宜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韦某锋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蒙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韦某锋医药费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宜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蒙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法院认定被告人蒙某犯故意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判后,蒙某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蒙某上诉称不知被害人身份、害怕被殴打才误伤被害人、属于正当防卫。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蒙某持剪刀划伤被害人韦某锋致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亦确实、充分。蒙某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定罪准确。根据宜州市庆远镇人民政府保安唐某以及工作人员韦某培、杨某松的证言,案发时蒙某在镇政府内形迹可疑,已被保安盘问,此后蒙某又去拨弄档案馆的锁头,被保安喝问并要求其离开,对此过程蒙某亦从未否认,可见蒙某的言行不当引人怀疑,且已知晓保安以及被害人系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此情形下蒙某拿出剪刀,被害人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完全有理由采取强制措施收缴蒙某的刀具,证人唐某作为保安此前已盘问过蒙某,案发时也在现场,蒙某应明知被害人系政府工作人员,可见其持剪刀捅伤被害人并无防卫目的,且在场目击证人均证实被害人只是勒令蒙某离开,发现蒙某持有刀具后欲予以收缴,并无殴打蒙某的行为,蒙某上诉称不知被害人身份、害怕被殴打才误伤被害人、属于正当防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中院认为,鉴于蒙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原判对其已从轻处罚,量刑适当。原判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日前,河池市中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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