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技术开锁”入室盗窃 疯狂作案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2-09-25 11:00:31


     本网讯(通讯员 朱莉)   不务正业又染上毒品,为筹毒资,用所学“技术开锁”入户盗窃。2012年9月21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盗窃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良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吴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千元;被告人杨财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

    2012年2月17日至6月1日,被告人吴良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吴君、杨财军等人先后窜吉安市吉州区西苑小区、阳明西路、韶山西路等住宅小区入户盗窃作案,盗得手机、电脑、数码相机、金首饰及现金等财物。其中被告人吴良盗窃作案17次,赃款与赃物折值共计人民币51309元;被告人吴君盗窃作案6次,赃款与赃物折值共计人民币16904元;被告人杨财军盗窃作案1次,赃物折值共计人民币590元。2012年6月2日、6月13日,三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归案。破案后,追缴部分赃物已归还被害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吴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杨财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良、吴君多次入户盗窃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但其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并坦白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君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财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