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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成瘾两次入狱四次劳教不悔改获重判
发布时间:2012-09-25 11:11:27
本网讯(通讯员 谷原忠 马卫方)
身体力壮却不愿意出力,就想靠盗窃他人财产来维持自己的生活,结果不仅没有让自己过上幸福,却还身陷锒铛。另外,不思悔改,也让其付出惨痛的代价,近三十年,入狱十年,被劳动教养十年。近日,又因盗窃再次犯事。2012年9月21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邓某,男,50岁。198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9年11月刑满释放。199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0年10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1年12月日因犯盗窃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次年1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邓某被释放后,其仍不思进取,好吃懒惰,并于2012年4月18日在虎林市虎林镇一建筑工地路边的板房内,以喝水为由进入该板房内,盗窃被害人程某人民币1596元、手机一部。后因受害人报案而案发,并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邓某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又行犯罪系累犯,且有前科;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赃物被依法收缴等情节,故法院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作出上述从重处罚的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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