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孙丰堂)
两男子从广西南宁窜至江西宜春,连续抢夺作案两起还不停手,结果在继续“踩点”时被被害人撞见,两男子也最终进了监牢。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3月,被告人黄某伟、黄某通和黄某建、黄某立及黄某韩、黄某祖六人(均系广西省武鸣县人)经商议后,决定到江西宜春抢劫金项链“挣钱”。同年3月22日,六人做火车从广西南宁来到宜春市区准备实施抢夺。3月24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黄某伟和黄某建、黄某立三人至宜春市加贝超市门口,见被害人欧女士骑电动车行经加贝广场,被告人黄某伟遂上前扯夺欧女士佩戴的黄金项链(鉴定价值人民币5609元),尔后,被告人黄某伟等人逃离现场。3月24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黄某伟、黄某通和黄某建三人至宜春市时尚帝国服装市场后沿河路附近,见被害人尚某等三人在路边散步。被告人黄某伟遂上前扯夺尚某佩戴的黄金项链(鉴定价值人民币4014元),尔后,被告人黄某伟、黄某通等三人逃离现场。3月25日,被害人欧女士逛街时发现被告人黄某伟、黄某通后报警,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将二被告人抓获。案发后,赃物已收缴并发还给二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伟、黄某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某伟实施抢夺两次,抢夺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通实施抢夺一次,抢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黄某伟、黄某通共同实施抢夺一次,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通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俩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俩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