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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携女改嫁十余年 为争土地起诉叔伯
发布时间:2012-09-25 11:38:03


     本网讯(通讯员 吴坚定 温凤娥)   丧偶改嫁十余年,与原来的婆家基本已断了联系,现今却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叔伯打起了官司。9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了该起亲属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原告韦某诉称,自1997年1月丈夫郭某因病去世后,因不堪郭某的弟弟即本案两被告郭甲、郭乙的故意刁难,于1998年携女儿郭小雅(化名)改嫁他乡。郭某生前向村经联社承包了十几亩的土地,依法应当由其妻子及女儿继承并继续经营,但该承包的土地却一直被两被告侵占,原告多次协商沟通仍不见成效,为此请求法院判决俩被告返还被侵占的土地。

    俩被告得知原告的诉请后,一致表示:当年为了给大哥治病,大家都慷慨解囊、热心帮助;大哥死后更没有刁难原告,对于原告携女改嫁也只是由她去,未加阻拦,原告改嫁后,从未见原告携带女儿回来拜祭郭某,而现在更是起诉被告侵占了其土地。同时提出,郭某生前与村经联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郭某代表几个兄弟姐妹去签订的,所承包的土地并不是郭某独自经营。

    针对原被告双方的分歧,该案主办法官多次询问本案当事人以及当地知情人士,并且前往镇政府有关部门调取出当年签订承包合同的材料。查明了事情的真相:当年郭某是代表其兄妹郭甲、郭乙等七人与村经联社签订了16.7亩的土地承包合同,其中郭某的享有的份额为2.3亩。现该土地已经按每年每亩2吨甘蔗款的价格对外流转。

    见原、被告双方对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法官乘势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属于郭某享有的2.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得收益由原告所有,俩被告每年定期支付给原告4.6吨的甘蔗款。同时,原告韦某表示,今后会经常带着女儿回去拜祭父亲郭某,让女儿认祖归宗。至此,该起棘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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