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徐卫 伍星毅)
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被告贵港市某医院被判返还原告谭某5209.52元。
原告谭某与被告陈某均是被告贵港市某医院的清洁工。2009年9月28日,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同意由被告陈某办理投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的《吉祥无忧卡》,保单签发日期为2009年9月28日,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为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障金60000元,意外医疗费用金额10000元,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金额30元/天,最高给付180天。2010年8月10日,原告在工作中被排风扇跌下砸伤, 2010年8月22日至2010年11月24日在被告贵港市某医院住院治疗94天,用去医疗费21374.7元,因原告是被告贵港市某医院的清洁工,原告没有交医疗费;就该事故原告于2011年8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贵港市某医院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18886.89元,经港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贵港市某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811.67元,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上诉期间,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贵港市某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811.67元。原告于2011年1月18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书,该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通过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象分社的批量代付渠道将7009.52元(其中包括意外医疗费用金额5209.52元,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金额1800元)转入原告的账号,而该账号是被告陈某以原告谭某的名义开户的,被告陈某领取该笔保险金7009.52元后,将该款交给了被告贵港市某医院。2011年1月30日,原告在被告贵港市某医院领取意外伤害住院理赔款1800元,其余5209.52元保险金被告贵港市某医院未付给原告,当作原告2010年8月22日至2010年11月24日在该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
港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赔付保险金7009.52元给原告,以批量代付渠道转入原告的账号(该账号是被告陈某以原告谭某的名义开户),被告陈某领取该笔保险金7009.52元交给了被告贵港市某医院后,被告贵港市某医院理应将该笔保险金支付给原告,其只支付给原告1800元,其余5209.52元保险金至今未付给原告,被告贵港市某医院取得的该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贵港市某医院退还不当得利5209.52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陈某在收到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7009.52元后,已将该款交付了被告贵港市某医院,为此,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主张该5209.52元是用来支付原告在被告贵港市某医院住院时的医疗费,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没有法律依据,被告贵港市某医院无权处分原告的财产。为此,判决被告贵港市某医院返还原告谭某人民币5209.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