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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一男子贩毒一克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2-09-25 11:36:13


     本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孙丰堂)   虽然贩卖毒品的数量很少,但因社会危害性大,男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用350元人民币从“战弟”(绰号,情况不详)手中购买一克左右毒品,除自己吸食0.2克左右外,将剩余毒品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在宜春市某动漫城门口卖给翁某。

    2012年6月17日晚22时许,杨某再次从“战弟”手中以350元的价格购买1克左右毒品,用50元人民币从“南霸天”(绰号,情况不详)手中购买0.096克麻古。除自己吸食0.2克左右毒品外,剩余毒品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实收人民币360元)在宜春市某手机城门口卖给翁某。二人交易后,被禁毒民警当场抓获,并从翁某身上缴获白色结晶物1小包和红色颗粒1粒。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色结晶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量为0.704克;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净重量为0.096克。

    法院还查明,2008年杨某因贩卖毒品罪被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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