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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钱未收回欠条 事后起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9-25 14:01:11


     本网讯(通讯员 王成康)   在日常生活中,寻常百姓因一时经济困难,相互之间借贷,周转一下是常有的事。但借款时打了欠条,还款时却没有及时收回欠条,谁也说不清欠款是否已归还,这不仅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而且将会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法院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1997年4月14日被告汪某向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约定月息2分,有借据为凭。现借据由陈某收执,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诉讼中,被告汪某主张其于1999年9月11日和12日各偿还陈某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共计1万元。并提供了证人汪某、张某、吕某等人证言予以佐证。原告陈某只承认1999年9月11日收取汪某人民币5000元,但解释为是偿还借款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汪某提供的证人都没有亲眼目睹汪某两次偿还借款的具体经过,均为间接证据。且证人在汪某归还借款时间上的证言存在矛盾,证人证言之间缺乏相互印证,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与原告陈某收执的借据这一原始书证相比较,因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原始书证的证明力大于证人证言,所以陈某收执的借据的证明效力大于汪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对陈某已收取汪某支付的人民币5000元,作本金或作利息收取,陈某、汪某各持己见,而双方又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为体现公平原则和民间借款偿还的惯例,该笔人民币5000元作利随本清的计算方法结算。因此,汪某提出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已全部还清的主张,不予采信。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在偿还借款后一定要及时收回欠条,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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