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吴函芮 陈奕杉)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进行了分割。谁知离婚后,男方不遵守离婚协议拒绝将房屋过户到女方名下,无奈,女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男方遵守离婚协议相关规定。2012年9月24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但由于双方性格存在较大差异。原、被告于2011年1月28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就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一致签订了离婚协议。双方约定:一、原、被告原有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家中现有的现金、家用电器、家具等生活用品均归原告所有和使用;原、被告原有的大货车归被告所有;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46000元,平均分配。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却没有按照协议内容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为曹某,反而一直占用该房屋至今。原告曹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某将房屋交予原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离婚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却违反离婚协议,不但没有将房屋过户到曹某名下,反而一直占用该房屋,侵害了曹某的合法权益。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法院依法当庭判决被告李某将房屋交予原告曹某并协助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