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明星)
9月19日,河南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尚某犯抢劫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2年4月10日下午,家住确山县三里河乡尚庄村的尚某伙同薛某、张某仨人一起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并且选择了抢劫地点。当日晚11点左右,尚某预先到确山县确泌路高架桥东坡路口埋伏。凌晨1点左右,张某按约定从驻马店市火车站乘出租车来到确山县确泌路口高架桥东环岛转盘附近。这时,张某以解小便为由,让司机徐某停车,徐某停好车打开车灯,突然从倒车镜里看到有人朝车这边走来,徐某刚想发动车,坐在副驾驶位上的张某伸手把车钥匙拔下来扔到车外路边的草地里。尚某走到小车前,用枪指着司机徐某的头说:“下车,把手机交出来。”徐某无奈之下只好下车把手机交给尚某。尚某、张某又搜徐某的衣服,抢走240元钱。事隔2天,尚某又与薛某以同样的手法作案2次,抢劫现金190元,抢劫手机2部。破案后,经公安机关验证,尚某抢劫时所用手枪是一把仿真气手枪。
确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截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尚某多次抢劫,且在其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