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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规避执行被扣划存款 八年积案终执结
发布时间:2012-09-25 15:38:55


     本网讯(通讯员 文勇 梁园堂)   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韦国高交通肇事赔偿案中,因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拒不履行义务规避执行,依法对其所有的在田阳县农村合作银行五村支行的存款8700元进行扣划,使申请执行人黄桂香等历时8年积案终于执结。

   2004年7月24日,被执行人韦国高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桂L-G9803号的新大洲牌二轮摩托车,载乘客陆荣安、陆永标、农秀面三人由五村乡五村街康华村方向行驶。当行至五村乡往德保方向即210省道线47KM+860M时,与对向行驶的李少华驾驶的一辆豪迪牌二轮摩托车载乘客李郁吉(黄桂香丈夫)会车时,因韦国高占道行驶,致使两车相撞,造成李郁吉当场死亡,韦国高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田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韦国高负主要责任,韦少华负次要责任。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3日向田阳法院提起公诉。田阳法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进行审理,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2004)阳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韦国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限徒刑一年,赔偿黄桂香等经济损失32607.70元。

    该判决生效后,韦国高拒不履行义务,黄桂香等在法定期限内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田阳法院受理后已强制执行得部分赔偿款,尚欠8700元因被执行人外逃躲避赔偿,规避执行,故该案一直未能完全执行完毕,使申请执行人感到非常失望。

    9月18日,田阳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深入到五村乡被执行人所在地实地调查,经通过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田阳县农村合作银行五村支行有存款。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将该存款8700元进行扣划,历时8年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积案终于得到全部执结,使申请执行人看到了希望。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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