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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宴作东出人命 东家同桌皆补偿
发布时间:2012-09-26 09:54:17


     本网讯(通讯员 左禄山)   店面开张本是喜庆事,却因请客出了人命,不仅东道主要给钱,与死者同桌的饮酒人也脱不了干系,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决东道主何甲、黄某夫妻及与死者同桌的饮酒人何乙、周某、张某、何丙共补偿死者家属3万余元。

    2012年3月21日中午,江某应何甲、黄某夫妻的邀请,骑摩托车到达何甲、黄某夫妻宴请所在地四海酒店。江某与何乙、周某、张某、何丙等人同坐一桌,席间,江某与何乙、周某、张某、何丙等人猜拳喝酒,共喝了一瓶半的白酒。席间,何甲、黄某夫妻没有到敬酒。散席后,江某独自一人骑摩托车赶往后车村江家八队的工地上,至江家八队一弯道路段处跌入路边水沟中溺水身亡。

   另外,江某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因江某是在去工地的路上跌入水沟溺水身亡,工地的承包方已经赔偿了死者家属46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饮酒与骑摩托车跌入水沟溺水死亡没有必然的联系,江某饮酒后骑摩托车跌入水沟溺水死亡是六被告所不能预见的,应属意外事件,六被告不应对自身没有过错且不能预见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鉴于江某系因饮酒骑摩托车跌入水沟溺水死亡,导致死者家属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宴请人何甲、黄某及同桌饮酒的何乙、周某、张某、何丙应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被告何甲、黄某作为宴请人可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其他四被告应给予均额的经济补偿。最终,法院判决:一、何甲、黄某夫妻补偿死者家属总损失的5%,计人民币9369.30元;二、何乙、周某、张某、何丙各补偿死者家属总损失的2.5%,各计人民币4684.65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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