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陈少杰)
在处理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时,一般人都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以追求平安无事的安静生活。可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八腊乡八腊村的张某却因为他人不慎碰倒自己的摩托车而把他人殴打致伤,结果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罚款,还被赔偿他人医疗费,为自己的过激行为付出代价。
2012年4月初,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八腊乡八腊街上的席某在八腊村上寨屯张玲家的代销店门口与其丈夫争吵而推搡时不慎碰倒了停在旁边的张某的摩托车。张某看到后便上前对席某拳打脚踢,致使席某脸部等部位受伤。事发后席某即到天峨县公安局八腊派出所报案,随后到天峨县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700多元。八腊派出所立案后便传唤张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由于案件较小,构不成刑事案件,八腊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席某出院后多次找张某赔偿医疗费,可张某拒不赔偿,无奈之下,席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900多元。
法院受理后,主审法官考虑到双方都是邻近的熟人关系,便立即主持双方调解,可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庭辩论结束,法庭再次主持双方调解。在法庭耐心做思想工作之后,张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和席某协商赔偿问题,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即张某赔偿席某共计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