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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拒不履行离婚协议遭前妻起诉
发布时间:2012-09-26 10:09:09


     本网讯(通讯员 曾高峰)   9月19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吴某履行离婚协议,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12日被告吴某与前妻张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后共同购置的住房一套归被告吴某所有。2003年9月26日被告吴某与本案原告陈某结婚,2011年3月28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吴某与前妻离婚时所得的房屋归原告陈某所有,被告吴某自愿放弃。原、被告离婚之后,被告吴某一直拒绝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争议房屋虽由被告吴某与前妻张某于2000年8月购买,但双方离婚时已将涉案房屋协议归被告吴某所有,应认定为被告吴某与原告陈某结婚时,被告吴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吴某与原告陈某离婚时自愿将房屋协议归原告陈某所有,应认定为被告吴某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离婚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涉案房屋应归原告陈某所有,被告吴某应按协议约定协助原告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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