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怀疑妻子投毒杀害自己闹纠纷
发布时间:2012-09-26 10:34:41


     本网讯(通讯员 肖伦春)   “被告怒气冲冲地冲到四楼原告的房间,强行把原告从床上一直拖到房屋底楼的门外,我大声呼救劝阻无效,只好报了警。”近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原告粟某与被告容某健康权纠纷时,证人刘某如是说。

    原告:“离婚后不搬家被暴打两次”  

   原告称,2009年,其与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共有的房屋。2012年3月8日午夜和3月9日上午,被告先后两次在房屋内对其实施暴打。2012年3月9日约7点30分,接到报警的110警车将其送至平南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左1肋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左肺部受挫伤;4、脑震荡。2012年3月12日,平南县公安局法医对其进行法医学鉴定。被告无故对其进行暴打,造成身体多处受伤。请求各项损失34726.50元。

    被告:“前妻向我投毒11次,我不得不自救”  

    被告称,法院判决离婚后,经协商房屋归我所有,但是原告拒不搬出。从2012年2月23日晚至3月18日上午,原告在凯旋花园25号房屋向我投毒11次,我虽然报警,但警方不作任何处理,不检验毒物亦不询问原告;原告第11次投毒是打开保险柜进行投毒,所以我不得不自救。整个过程中,我均没有打原告,原告诉称的伤情均是伪证。既然原告没有伤又住院,所以其请求的损失由其承担。

    法院:“以前妻投毒11次为借口将其拖打伤”  

    2009年7月份,原、被告已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因原、被告双方共有财产尚未分割完毕,原告没有搬出双方共有的房屋,被告住在该房屋第二层,原告住在该房屋第四层。被告因长期怀疑原告对其有投毒行为而对原告产生意见。2012年3月8日晚上,被告认为又被原告投毒即上到房屋第四层楼,从窗口入房间后就强行将原告从床上拖至房屋第二层楼,110民警来后就带被告到医院检查被告是否中毒,原告就打手机叫刘某过来陪休息过夜。2012年3月9日早上,被告又到原告的房间要原告写保证不再对其投毒,被告气愤之下又将原告从床上拖下来,强行将原告拖至房屋底层的门外,经刘某劝阻无效大呼救命,公安民警乘警车赶来后即将原告送至医院检查治疗。花去医疗费4696.50元。2012年3月26日,经派出所调解,被告同意以扶助的名义给付了原告1000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关于原、被告在纠纷中有什么过错的问题。本案纠纷中,原告没有过错。被告的过错就是侵害了原告健康权。被告辩称原告对其投毒11次都是凭其本人的记录及短信,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公民的健康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以原告有投毒行为为借口强行拖伤原告的事实清楚,理应对其行为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容某赔偿4216元给原告粟某。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