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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尾随取款人抢劫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12-09-26 09:50:24


     本网讯(通讯员 李康)   被告人刘帅(化名)在银行外伺机守候,待取款人取款后尾随至偏僻地,随后采用暴力劫取钱财。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帅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1月3日16时左右,被告人刘帅伙同陆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二人骑摩托车在太康县朱口镇尾随银行取款人张某某夫妇,至朱口镇赵庄东头柏油路上时,二人对张某某夫妇进行抢劫,并将张某某夫妇用刀扎伤,抢走现金20000元。由于被害人及群众追赶,被告人张帅将所抢现金丢弃,后被追赶群众抓获。所抢现金追回退还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外伤属轻伤,另一被害人张某某妻子外伤属轻微伤。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民事部分自愿和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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