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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酒后无故砍伤酒友被公诉
发布时间:2012-09-26 09:52:41


     本网讯(通讯员 谭金玉)   贵州一男子酒后无故持刀砍伤同乡酒友。9月12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故意伤害罪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沙某在南丹县大厂镇梁某的出租房内与同乡李某、王某喝酒,三人一直喝至23时许,酒后李某、王某到出租房隔壁洗衣服,在此期间沙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无故将李某、王某以及与李某一同租住在此的李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李某某所受的伤为轻伤。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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