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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泄私愤砸毁他人财物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26 10:00:32


     本网讯(通讯员 曾高峰)   9月25日,江西省高安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14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5日,被告陈某认为被告张某与妻子关系暧昧,前往被告张某家中将屋内的玻璃茶几、推拉门、铝合金玻璃窗、冰箱、椅子、饮水机等物品砸烂。后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1400元。原告张某多次要求被告陈某赔偿损失,但被告陈某予以拒绝。为此,原告张某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为泄私愤将原告张某家中物品砸烂,侵犯了原告张某的财产权利,对原告张某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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