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阮廷德 吴群峰)
三青年竟想通过抢劫为摩托车加油,三人经商量后外出实施抢劫,抢得19元,最终领了徒刑又被处罚金。近日,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军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5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说摩托车没有油了,提议去抢劫三轮车女司机找点钱加油,被告人张某军、李某欣然同意,而后,三被告人经共同商量后分工实施抢劫。当晚23时30分左右,由被告人张某军、张某在田东县平马镇金穗商场门口处搭乘被害人雷某的三轮摩托车来到田东县平马镇田东县进修学校大门附近,然后二人持刀对被害人雷某实施抢劫,抢得人民币19元。被告人李某则提前骑乘一辆二轮摩托车来到抢劫地点附近接应被告人张某军、张某逃跑。抢得赃款19元后,被告人张某军拿出10元用于摩托车加油,剩余9元由被告人张某拿去买东西吃。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军、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李某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