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邹才华)
毒品是社会公害,是危害社会的毒瘤,种植、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毒品等行为,国法不容,涉毒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件公开宣判,一女青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毒品11.2克,依法予以没收。
如诗如画的青春岁月,年方23周岁的女青年晋某却干起贩毒的勾当。财富的欲望、暴利的驱使,自己终走下悬崖。2012年5月10日晚22时许,晋某在镇雄县乌峰镇气象路贩卖毒品给周某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可疑物10颗,经称量毛重1.2克,净重0.8克。随后,公安人员对其住处进行搜查,又查获毒品可疑物114颗,经称量毛重13.1克,净重10.4克。2012年5月17日,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两份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该物即为一种新型毒品——麻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