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岳可)
楼上暖气泡水,将楼下家墙面和地板浸泡,楼上邻居李某和热电厂及被浸泡房屋业主张某产生纠纷,三家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张某遂起诉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1541.60元的80%即1233.28元,被告富拉尔基热电厂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的20%即308.32元。
2012年1月1日7时30分许,家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宏光花园小区的张某家中被暖气水将其家墙面、地板浸泡。张某认为是楼上李某家的暖气跑水所至,而李某认为是供热管网的排气阀跑水,应由供热设施的管理单位富拉尔基热电厂承担责任,与自己无关。富拉尔基热电厂认为,其公司在此次跑水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家的供热管道的排风阀漏水,暖气水流至原告张某家,将其家中墙面、地板浸泡,造成损失。经鉴定,损失额为1 541.60元。漏水的排气阀所在供热管网于楼房的管道井内,管道井是从顶楼至一楼是相通的,如果排气阀漏水,暖气水可以顺管道井排水口流到管道沟内,不会对住户造成损失。本案中因为李某家在装修时擅自将管道井室内部分墙体拆除,并将管道井内排水口封死,造成暖气水流入原告张某家,李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富拉尔基热电厂作为供热单位,没有尽到对本案漏水排气阀等相关设施的检查、维修、养护的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