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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后与丈夫回娘家居住遭父母起诉
发布时间:2012-09-27 09:50:37


     本网讯(通讯员 张静)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但作为儿女们谁想做那盆泼出去的水。本是一家人,注定的血缘关系是不可能被外因所改变。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用益物权纠纷案,本案的原告正是把女儿比喻成“泼出去的水”的父亲,而被告是其女儿黄某,与其女婿苏某。

    原告夫妻婚后共生育六个子女。1994年原告通过划拨取得宅基地一块,并办理了房屋建设许可证等相关手续,2001年原告建成四层楼房并装修入住,被告夫妇亦在该房屋居住至今。2002年3月原告的妻子李某去世。2005年4月4日被告夫妇租用该楼铺面开办公司,2012年5月23日被告将该房屋一楼出租给他人使用。原告认为被告夫妇侵占其房屋并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的诉辩双方——“父亲”与“女儿”

    父亲指着女儿撕声痛骂,哭诉着女儿的不该与不孝,说“她”有意回家霸占房屋。

    女儿当庭陈述:我父亲在我母亲死后,想二婚,因为我坚决不同意,他才产生了现在对我这样的态度。我父亲今年已经过了花甲之年了,而现在他要娶的是小他三、四十岁的女人,之间根本就没有爱情可言,女方肯定是贪图他的钱才嫁给她。这样的婚姻注定是不幸福的人,我完全是为他着想。这幢房屋我有份出资,有合法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法院判决认为讼争的房屋没有继承析产,被告仍享有一定份额

    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讼争的房屋是原告的夫妇所有,被告是原告的女儿,原告的妻子李某死亡后,被告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对该房屋享有一定份额,但至今对该房屋没有进行继承析产。因此被告在该房屋居住,没有构成侵权,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归还房屋,理由不成立。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出租房屋收益160000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该屋是其出资所建有合法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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