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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瘾君子”为筹毒资飞车抢劫“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2-09-27 10:00:24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青年男子邹某平日不务正业、无所事事,染上吸毒恶习更是“经济困难”,为了筹集毒资伙同他人路面抢劫,最终落得了“二进宫”的下场。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被告人邹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2月21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邹某搭叶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摩托车跟随余某至贵港市桥圩镇桥津路铁路桥洞附近时,叶某驾驶摩托车靠近余某,后座的被告人邹某伸手抓住余某挂在手臂上的手提包并用力拉,紧抓包带不放的余某被拉倒在地,叶某驾车继续往前冲,被告人邹某拉着手提袋将继续抓住包不愿松手的余某拖行几米后,余某被迫放手。被告人邹某与叶某抢得手提袋后驾车逃离现场。手提包内有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二张,ERYX直板手机一台,KingstonU盘一只及现金人民币1035元。经鉴定,ERYX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80元,Kingston牌U盘一只价值人民币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邹某及同案人叶某处扣押KingstonU盘一只、ERYX直板手机一台及现金人民币1035元,并将其发还被害人余某。 另查明,被告人邹某曾因犯盗窃罪,2010年6月8日被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成瘾,2012年2月2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关于被告人邹某提出其没有拖被害人十几米,其抢包时用力一扯包带就断了,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邹某伸手抓住余某挂在手臂上的手提包并用力拉,紧抓包带不放的余某被拉倒在地,叶某驾车继续往前冲,被告人邹某拉着手提袋将继续抓住包不愿松手的余某拖行几米后,余某被迫放手,即被告人邹某拉住手提包与余某抓住手提包不放的相互拉扯的事实,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同案人叶某的供述,及被告人邹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辩称其抢包时用力一扯包带就断,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驾驶机动车强抢他人财物,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劫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邹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被抢的大部分物品已发还失主,对被告人邹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项的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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