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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表兄弟放牛损杉苗竟将其打伤
发布时间:2012-09-27 14:37:59


     本网讯(通讯员 陈奕杉)   一男子与表兄弟竟为放牛损坏自家杉木苗发生争吵,一怒之下将其表兄弟打伤住院。因得不到赔偿,其表兄弟将该男子起诉至法院。2012年9月26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韦某双与被告韦某克均是广西南丹县吾隘镇思河村拉益屯村民,两人系表兄弟关系。2006年5月,被告父亲韦孔全(化名)放牛不注意损坏了原告的杉木苗,致使原、被告两家人发生争执,最后竟大打出手。被告韦某克朝原告的脸部打了两拳,当场造成原告下颚骨骨折及左眼角受伤,由于伤势严重,原告先后到南丹县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口腔医院进行内固定手术。被告韦某克因犯故意伤害罪依法被公安机关逮捕,2006年8月16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丹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韦某克赔偿韦某双经济损失12612.51元,韦某克已经赔偿4000元给韦某双,余款8612.51元至今尚未偿还。2012年5月8日,原告韦某双因下颚骨处的固定装置松动再次到广西医科大学口腔附属医院进行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同年6月5日经河池市一品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韦某双伤残程度为拾级。2012年7月3日,原告韦某双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采集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9297.03元。

    本案经开庭审理,主审法官了解事情起因及经过,知道原、被告是同村表兄弟,本无太大怨仇。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韦某克自愿补偿原告韦某双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合计9000元,加上之前余款整数8000元【(2006)丹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韦礼克赔偿韦礼双经济损失】总共补偿17000元。被告韦某克调解当日即当场支付了5000元赔偿款给原告韦某双,剩余的款项韦某克称自己会积极打工赚钱两年内还清。原告韦某双也表示理解,双方在主审法官的见证下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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