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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挖他人亲属骨灰谋财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27 14:25:21
本网讯(通讯员 李静)
古语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意思是君子喜欢正道得到的财物,不要不义之财。作为生活在孔孟之乡、礼仪之邦的的张某和陈某采取盗挖骨灰盒的方式勒索他人钱财的方式来谋财,显然不是君子所为。近日,山东济宁市市中区法院一审审理了该案。
张某因与其堂叔有矛盾,遂产生了报复并借机勒索钱财之念。一天,张某与其朋友陈某一快吃饭时,张某将挖墓报复堂叔,敲诈钱财的想法告诉了陈某,陈某表示同意。为作案隐蔽,张某让陈某使用假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卡和银行卡为作案做准备。2011年8月份的一天,张某伙同陈某持铁锨来到堂叔母亲墓地,将坟墓挖开并将骨灰盗走,后来将骨灰埋至一处耕地中。2011年8月26日,张某用假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卡发信息给其堂叔,称他母亲的骨灰在其手上,并将银行卡的卡号发给堂叔,让堂叔拿8万元来赎。 后来张某和陈某见未打款,二人在2012年1月21日又晚上,将堂叔婶母的坟墓挖开,再次将上述两处坟墓挖开。再此期间,张某又给堂叔发信息,称如不尽快打款,每挖一次增加两万元赎金。张某并向堂叔发信息,称如再不付款,“你们张家一个一个挨着办”等威胁性语言,催促堂叔尽快打款。2012年1月27日,被害人被迫向张某指定的银行卡存款5000元。 此前,堂叔于给张某作案使用的手机卡发信息称,“我不明白你为什么这么做,我信佛,挖我们这边会影响你家人的健康”。张某在取出赃款后,感到堂叔已怀疑到挖坟是自己家族人所为,即可能已怀疑自己。张某遂于取出赃款的当晚多次给堂叔发消息表示悔意,并表示不再要余款,愿将赃款退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盗取被害人母亲的骨灰及亲属坟墓相要挟,迫使被害人交出钱财,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决:张某犯敲诈勒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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