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欠条断为三截 法院一审判被告照条还钱
发布时间:2012-09-27 14:56:55
本网讯(通讯员 张广坡 刘永晓)
2012年8月,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持断为三截的瑕疵欠条起诉,被告提出异议,法院综合原、被告举证和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2010年3月12日,被告王中举为生意周转资金借原告陈红民现金8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欠条,今欠现金捌仟元整,欠款人:王中举, 2010年3月12日。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年息为1分(即年利息率为10%)。2011年4月2日,被告给付原告利息800元,同时将借款日期批改为2011年3月12日。 2012年3月17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本息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本息8800元,并向法庭提供欠条一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但原告所提供的欠条却是断为三截的瑕疵书证。审理中,原告作出解释,欠条是其折叠好藏在家里中堂画的匾缝里,后因徒手无法取出,在用剪刀挑出时不慎将欠条挑断,展开后断为三截。诉讼中被告辩称,被告借原告8000元现金及2011年4月2日支付利息800元并修改欠条上的日期属实。但2011年7月,在原告家里被告已带本连息付给原告8300元,原告亦当场将欠条撕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现原告拿着拼接的欠条二次索债,纯属讹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不法请求。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证人王中梅(被告姐姐、生意合伙人)的出庭证词及被告和证人借款的账簿,证言证实证人将钱交给被告去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账本显示该笔借款已付清。同时,被告指出原告提交的瑕疵欠条系被告还款时原告撕毁所致,欠条本身也能证明该款已还。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虽断为三截,但仅凭这一点尚难确认被告已偿还欠款。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证人王中梅的证言仅证明其将钱款交给被告,让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账簿系证人王中梅单方记载,不能证明被告将钱款还给原告。且证人系被告姐姐兼生意合伙人,与本案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证言和单方记载可信度低,不能据此认定被告已还款的事实。案经调解无效。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中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红民借款本息88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