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余文波)
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广西罗城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某、副总经理廖某擅自请人砍伐杉树林,且滥伐林木且数量较大,被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了有罪判决。
2010年7月1日至10日,广西罗城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某指派本公司副总经理廖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请人砍伐位于兼爱乡洞杭村洞杭屯“后坡”(地名)与该村村民购买的杉树林。经林业技术人员对所砍伐的林木进行技术鉴定:砍伐杉树的活立木蓄积量为38立方米,出材量为28立方米,林木价值人民币19600元。案发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扣押了广西罗城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擅自请人砍伐的林木31.188立方米,并变价处理得款人民币218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廖某身为广西罗城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广西罗城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雇请他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廖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张某、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廖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以被告人张某、廖某犯滥伐林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变卖广西罗城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砍伐的林木31.188立方米得款人民币218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