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韦朝欢)
广西巴马县人陆某,曾因吸食毒品先后三次被巴马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现因涉嫌犯盗窃罪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日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8月的某日16时许,被告人陆某窜到巴马县燕洞乡陆某某承包经营的杂货门市部内盗走现金2000余元; 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间,为筹集毒资购买毒品吸食,被告人陆某伙同黄某(在逃)窜到巴马县燕洞乡先后盗走谢某价值600元的茶果、黄某茂一只价值5元的母鸡、莫某九只价值500元的良种鸡、黄某荣三只价值200元的阉鸡。被告人陆某曾因吸食毒品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又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4月17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期间于4月26日在公安民警询问时主动交待其盗窃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盗窃罪。被告人为吸毒而实施盗窃犯罪行为,又入户盗窃且多次盗窃,均应依法从重处罚;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其尚未被掌握的盗窃犯罪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后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