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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肇事前未投“交强险”惹纠纷
发布时间:2012-09-28 09:50:07
本网讯(通讯员 郇小军)
9月27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被告巍某因驾驶的摩托车没有投保,法院判决巍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闵某医疗费10000元,其余损失被告巍某按70%即4200元承担赔偿损失。
2011年10月底,被告巍某驾驶摩托车和原告闵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闵某受伤,闵某为此花费了医疗费16000元。经交警认定,被告巍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法院还查明巍某摩托车没有办理强制保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在本案中,被告巍某未将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具有保险过错,以致造成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闵某不能先行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因不履行法定投保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即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分项限额标准和赔偿项目先行给予赔偿,不足部分再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另根据原被告在交通事故中的主次责任,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巍某承担70%事故责任。 综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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