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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门口遇车祸举证不利 保险公司拒赔
发布时间:2012-09-28 10:26:31
本网讯(通讯员 冉仁智 古贵永 谭金玉)
广西南丹一男子去岳母家吃饭,到家门口就发生车祸撞残人,因车主与被撞人举证不利,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012年12月23日20时许,莫某就是一辆桂MMHxxx号桥车进入南丹县城城关镇丹东路其岳母家,因不注意观察,没有确保行车安全,车头碰撞指挥其车的郭某,造成郭某受伤,小桥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依法作出事故的认定,莫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不负事故责任。郭某、莫某及保险公司三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协议,遂郭某诉至法院要求莫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8767.04元。 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保险公司发表辩论意见,拒绝赔偿。理由是:一、原告这次提供的鉴定结论书与之前提供的内容不一致,开车人不是同一个人;二、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程序不合法,认定书里并未有事故现场照片;三、保险公司疑事故发生之时开车者并非莫某本人,而是其岳母无证驾驶;四、莫某未能提供车辆保单原件。虽原告郭某抗辩鉴定书里内容不一致是当时鉴定公司误听,写错了,及莫某代理人称车辆保单原件已于首次在交警大队调解时已交给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仍然坚持以原告郭某及车主莫某举证不利为由,拒绝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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