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钟建平)
本来是偷盗路边农用车的电瓶,被人发现后为逃离现场,实施暴力将失主打伤,行为性质也由盗窃变成了抢劫。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携带一蛇皮袋来到袁州区矮山下马路上,看见路旁停有一辆四轮农用车,便开始盗窃该农用车的电瓶。当尹某将该车的两个电瓶拆下准备装袋离开时,被车主袁某的岳母李某发现,李某立即大声呼喊抓贼。随后,袁某及其妻子易某、岳母李某三人一起当场将被告人尹某围住,其中袁某上前将尹某扯住。尹某为逃跑,便用拳头往袁某胸前用力击打,后又往袁某背上打了两拳,之后挣脱逃跑。跑了2、3米后,袁某再次将被告人尹某扯住,并与妻子、岳母一道将尹某抓获并报警。后经法医鉴定,袁某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丙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造成一人轻微伤丙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尹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尹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