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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抢劫潜逃两年后自首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28 09:46:49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青年男子黎某育伙同他人拦路抢劫,得知同伙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外出潜逃,两年后,因内疚懊悔便投案自首。9月24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被告人黎某育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9年10月22日凌晨5时50分许,被告人黎某育伙同蒙某富、梁某福、吴某展、梁某健驾驶两辆摩托车窜到324国道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芦山村委路段,拦住驾驶摩托车路过的陈某仕,五人用事先准备好的刀、棍对陈某仕实施抢劫,将反抗的陈某仕打伤后抢走陈某仕的五羊本田摩托车。经鉴定,被抢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40元。经贵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陈某仕的伤情程度属轻伤。案发后,被抢摩托车已被扣押返还给失主。2011年10月26日,被告人黎某育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在本案中的主要犯罪事实。

    在庭审后,被告人黎某育的家属自愿代其赔偿被害人陈某仕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陈某仕为此对被告人黎某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放弃对被告人黎某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黎某育积极实施参与抢劫,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黎某育抢劫犯罪致被害人轻伤,应从严惩处。被告人黎某育犯罪在逃后,能主动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参与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已得回被抢的摩托车,且被告人黎某育的家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黎某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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