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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歌厅内起争执帮朋友持刀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28 10:15:51
本网讯(通讯员 苏传清)
与朋友聚会唱唱歌本应很惬意,但因朋友与他人发生纠纷,为仗义出手,用刀捅伤人的血案。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该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2008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与黎某、黄某等朋友在钦州市某娱乐城玩耍。凌晨3时许,黄某与黄某财在该娱乐城K25包厢门口发生冲突,被告人陈某与黄某(另案处理)、洪某、黎某、李某(三人已刑)等人参与对黄某财进行殴打,其中黎某持刀将黄某财捅伤。经鉴定,黄某财的损伤已构成重伤。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0年7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参与伤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重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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