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田国霞 胡楠)
李某应薛某之邀,与薛某合伙养殖黄牛,但合作经营只持续了两个月,两人结束了合作关系,双方约定由薛某支付李某投资款项,但双方对还款期限及还款数量存在争议,李某将薛某告上法院。近日,湖南省桃源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法院判处被告薛某归还原告李某人民币459000元及利息73440元;驳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薛金刚返还黄牛销售利润243800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被告薛某于2010年6月达成意向合伙养殖黄牛,双方约定了各方出资及其他相关合伙事务,没有形成书面合伙协议。原告实际出资662000元,用于购买优质黄牛120头,被告提供场地及400000元资金用于黄牛养殖,合伙经营两个月后,又协议解除合伙关系。原告称,双方约定被告于2010年8月31日还款150000元,余款459000元在2011年1月15日前还清,并约定给原告243800元的销售利润,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薛某辨称,原告诉称应被告邀请合伙养殖黄牛、因被告原因致合伙无法进行均不属实;原告的出资662000元用于购买黄牛,合伙解散协议是在被告醉酒和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合伙结算协议是否有效。原、被告虽然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共同出资经营黄牛养殖,因此,双方已形成实质上的合伙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黄牛销售利润,但没有提供利润证据。最后,法院判处被告薛某归还原告李某人民币459000元及利息73440元;驳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薛金刚返还黄牛销售利润243800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