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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狂盗10多万 “酒肉兄弟”齐进大牢
发布时间:2012-09-28 15:20:31


     本网讯(通讯员 胡献 陈海媚)   俗话说得好:物以类聚,人以群居。在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素有前科劣迹的被告人陆长金、吴平桂、杨朝育与被告人陆军建四人以酒肉会友,成为臭味相投的一窝“蛇鼠”,这群疯狂窃贼因共同入室盗窃将近十多万元而又“聚”到了大牢里。

    被告人陆长金、吴平桂、杨朝育、陆军建均系贵港市覃塘区人。2009年8月7日,被告人陆长金因犯盗窃罪被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05年2月2日,被告人吴平桂因犯盗窃罪被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6日,被告人吴平桂又因犯盗窃罪被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8日,被告人陆军建因犯盗窃罪被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文人以文会友,侠客以武论英雄,四被告人却来了个令人啼笑皆非的“创新”——以盗窃“结拜兄弟”,组成盗窃团伙后疯狂作案的“酒肉兄弟”最终又聚到了大牢里“话情谊”。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至2012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陆长金、吴平桂、杨朝育、陆军建窜到贵港市覃塘区、江南区、桂平市参与盗窃作案。其中被告人陆长金、杨朝育各参与入室盗窃作案八次,涉案金额均为人民币154090元;被告人吴平桂参与盗窃作案七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39390元;被告人陆军建参与盗窃作案二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3070元。公安机关在2012年1月17日在贵港市港北区湖畔人家小区附近的夜宵摊将作案归来把酒庆祝的四被告人抓获归案,并经搜查,在被告人所有的小轿车和其租住的出租房内扣押了胶钳、液压钳等作案工具。

    另查明,用来到桂平市作案的小轿车是以被告人陆长金的妻子的名义登记的。到案后,四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除被害人罗某被盗案以外的其他七起的盗窃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陆长金的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杨朝育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陆军建的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及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陆长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被告人吴平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被告人杨朝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被告人陆军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责令四被告人依法退赔涉案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139100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胶钳、液压钳等物品依法没收。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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