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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代办驾驶证为由诈骗29万余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28 15:30:24


     本网讯(通讯员 何珠国 莫芬)   一男子以自己有能力通过非法途径购买能合法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价格便宜为借口,对多人进行诈骗,得款29余万元后进行挥霍,但最终难逃法律制裁。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陆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被告人陆某退赔人民币68900元给被害人武某。

    2010年12月,陆某通过刘某认识武某后,向武某等人介绍自己有能力通过非法途径购买能合法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当事人不用考试,两、三个月就能办到驾驶证,办证费用低,国家对农民工每人500元的培训费补贴。武某为赚取陆某说的所谓培训费,便与陆某协商,以大车证每本4500元、小车C1证每本2 500元购买驾驶证。协商后武某将该信息告诉韦某、方某、黄某、廖某、王某、何某、蔡某和张某等人,希望这些人能介绍亲戚朋友来找自己帮购买驾驶证。这些人便将陆某、武某能代办驾驶证之事告诉亲戚朋友。因亲戚朋友对这些人的信任,亲戚朋友将办驾驶证资料和办证款交给其转交给武某,武某先后5次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共汇款338 500元给陆某,另以现金支付10000元和将办证的个人资料交给陆某。陆某收到348 500元办证款后,隐瞒事实真相,继续向武某虚构有能力购买到驾驶证的事实,并用武某给的办证款160000余元于2011年7月1日购买1辆上海大众朗逸小轿车。陆某承诺办证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办到驾驶证,在武某多次追问下,陆某又继续虚构有能力购买到驾驶证的事实,且承诺在2011年年底办好驾驶证。后因未办到驾驶证,也未退款,武某等被害人多次施加压力后,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陆某分3次只退还55000元,余款已挥霍。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93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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