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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前释法 被告服判求和
发布时间:2012-09-28 16:33:36


     本网讯(通讯员 付培育)   “能否别下判决,你再找原告说说,只要他让步,我马上赔偿。”9月28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在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宣判前,法官屈克勇就判决赔偿款对被告林才中解释后,林才中说。        

  林才中与王秀是邻居,去年11月27日下午,王秀的8岁儿子小宇在林才中家大门外玩耍,林才中在自家大门外修自行车,不慎将蹦起的车条将小宇的右眼扎伤,经医院治疗后右眼几近失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小宇的法定代理人王秀到法庭起诉林才中,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127000元。法官屈克勇根据小宇受伤害的程度和被告林才中的态度,积极展开了诉讼各个环节中的调解工作,在调解无效情况下,下达了判决书。在宣判时,法官屈克勇就判决赔偿款对被告林才中解释后,林才中认为法院判决正确,请求法官进行判前最后一次调解。经过屈法官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原告予以撤诉。      

  近年来,汤阴县人民法院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当事人之间矛盾对抗,减轻群众诉累,减少涉诉信访案件发生,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前、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判决前等诉讼的各个环节,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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