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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纠纷 阐明法理定纷争
发布时间:2012-09-28 16:24:52
本网讯(通讯员 巴学农 樊旭华)
近日,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圆满调解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过法官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2010年9月20日,被上诉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K74423货车(车辆由上诉人张某分期付款购置),行至省道314线49公里+300米处时,因躲避道路中间路障采取措施不及,车辆冲过路障后,造成乘车人(上诉人)陈某某受伤及车辆毁损。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被上诉人李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青海省某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该事故次要责任。此案经柴旦法院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张某与陈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且上诉人陈某某多次向州有关部门上访、反映。 经海西中院民一庭办案法官二审查明,本案中交通事故造成上诉人陈某某截瘫,现住新疆,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针对该案的特殊情况,办案法官休庭合议后,认为如二审处理不当势必再次引发诉讼和上访事件,而上诉人张某除车辆外无其他财产。鉴于以上考虑,办案法官采用背对背的方式在释明法理及分析提交证据的基础上,分别指出导致发生事故原因中原、被告各自责任,提出调解方案,希望双方从对方角度出发,一次性调解解决,在办案法官耐心加动情的劝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协议:1、上诉人张某赔偿上诉人陈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十四项费用共计78万元的70%即54.6万元(含已付8万元及保险公司赔付5万元)。赔付款项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26.6万元,余款20万元于2013年3月24日一次性付清;2、被上诉人青海省某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陈某某上述费用共计78万元的30%即23.4万元,于2012年10月24日前一次性付清;3、一审案件受理费6284.98元,分别由上诉人张某及被上诉人青海省某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承担4399.49、1855.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84.98元,依法减半收取3142.49元,由上诉人张某承担。 该案的圆满调解,使双方矛盾一次性得到解决,既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又增进社会和谐,更是海西中院贯彻调解优先民事审判原则及司法为民宗旨的根本体现。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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