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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室装修病人转院 未及时手术死亡
发布时间:2012-09-28 16:41:01


     本网讯(通讯员 颜红)   车祸致胸腹部受伤送医院治疗,就诊时神智清楚,腹部稍膨,可因延误黄金治疗时间,最后腹部膨隆,失血性休克死亡。近日,浙江省海盐法院在审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时,经法院多次做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赔偿协议。

    2012年3月31日,家住海盐县武原镇的老王因为车祸致胸腹部受伤被96120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入院后,经医生检查后送ICU重症监护,并予以抗休克,扩容,止血,制酸,平喘等对症处理,并做好手术前准备。但当时医院手术室正在装修,故无法手术,老王于3月31日15时05分,被联系120转院送往海盐另一医院。

    15时30分,老王在海盐另一医院入院诊断接受治疗,并做好术前准备。但是在15时45分,老王突发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于16时52分宣布死亡。

    后经浙江省病理、尸体解剖中心检验报告诊断,老王之死考虑失血性休克为其直接死亡原因。

    老王的家属认为,老王发生交通事故致肝、脾破裂大量出血,必须在黄金治疗时间内通过手术治疗挽救生命,而且老王在当地医院入院就诊时神智清楚,并能自诉胸部及上腹部疼痛,腹部稍膨,CT结果显示脾脏包膜下血肿,少量腹水。而后转院到海盐另一医院时候腹部膨隆,可见是延误治疗时间导致了失血大量增加,最终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老王的家属起诉时认为,当地医院作为一家二级甲等医院,有雄厚的诊治条件,而且老王就诊及时,但是却因为手术室正在装修,不能使用,无法及时进行手术,被人为的延误治疗,最后老王因为医院的严重失职而贻误最佳的抢救治疗时机,失去宝贵的生命。当地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无视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在暂时不具备手术治疗条件的情况下收治危重病人,致使严重延误宝贵的抢救时间,酿成患者死亡的惨剧,给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因此,老王的家属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将当地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得到40万余元的赔偿款。

    2012年6月5日,海盐法院受理该案。

    此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协议。协议内容为:当地医院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老王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尸体检验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20000元;另老王家属自愿放弃要求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权利和其他相关请求。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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