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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离婚后讨要协议补偿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9-29 09:46:51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夫妻协议离婚后,约定由男方补偿女方50000元,因男方逾期不支付补偿款,女方将男方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姚男偿还原告梁女欠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

    被告姚男和原告梁女曾是夫妻关系。2010年5月11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三、双方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四、双方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负责”。当日,双方还约定由被告补偿50000元给原告,因被告不能及时支付补偿款,便出具了一份借据交原告收执,借据上载明:本人今借到梁女交来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约定还款期在2012年5月30日前还清该款给她本人。自签字日生效。借款人:姚男,2010年5月11日。过了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由被告补偿原告50000元,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因被告未能及时给付原告补偿款,自愿出具借据给原告,被告理应按约定及时支付50000元给原告。被告至今未予支付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欠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主张,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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