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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因未记录申辩内容遭诉处罚决定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2-09-29 10:07:53
本网讯(通讯员 苏志权)
公安局事实认定没有错误,适用法律正确,但就是因为没有记录陈述申辩的具体内容,结果因程序违法,处罚决定被撤销。9月29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
2012年2月20日,原告艾某因故与第三人赵某发生争执,后第三人赵某去派出所报案。公安局于2月20日立案受理后,2012年3月16日对原告艾某进行了传唤,于当日16时05分告知原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于当日16时10分作出了乐公(福)决字[2012]第012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后面仅仅有“提出”二字,没有具体内容。 南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艾某在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明确提出进行陈述和申辩,但是被告公安局未听取原告艾某的陈述和申辩,违反法定程序。法院遂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官提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听取陈述和申辩是处罚机关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捍卫公民的合法权利,否则,其行为就面临被撤销的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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